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开展,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申请的应当是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单位或个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登记审查登记平台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平台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任何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平台在公示期满后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结构规模、算法规则简要说明、存证公证情况等信息,登记证书载明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登记日期等信息,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平台对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恶意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或恶意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