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全市会展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举办单位每个标准展位400元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举办单位首届每个标准展位500元补助,第二年(届)每个标准展位600元补助,第三年(届)每个标准展位700元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展览会规模比上一届(已获得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补助的项目)增加5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增加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举办单位每个标准展位增加50元补助,增加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度获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展览会项目达到3个及以上,第五条至第十条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十七条申报程序:1.申请单位应于项目开始前1个月提报项目活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