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网络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一、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促进网络安全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二、网络安全服务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认证规则和认证标志由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意见后另行制定发布,研究提出认证目录、认证规则编写修订工作建议等,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建立可追溯工作机制对认证全过程完整记录,确保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网络安全服务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行为,九、网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应用,促进网络安全服务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