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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3-03-27
第二条我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预拨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结算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六条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四条县(市、区)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及相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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