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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2-03-03
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2-03-03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工信规〔20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营造更好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环境,第三条需在本市指定的公共道路上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按要求完成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工作,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七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第十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其中:(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1.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2.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六)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第二十二条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第二十五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联席工作小组应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进行动态评估,联席工作小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通知书并终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通过信息系统将事故情况上报第三方管理机构和联席工作小组,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图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书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5.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延期申请书6.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变更申请书7.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8.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测试道路及路侧设施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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