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温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温委科领办〔2023〕2号)精神,现就2023年温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围绕我市“5+5+N”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集聚科创资源,二、申报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应探索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高的研发投入强度,全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60%以上且人数不少于20人,(三)具备较好的科研条件,拥有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研发办公场所,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要求减半;山区五县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要求降低至不少于300万元,各县(市、区)、海经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申报单位填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市级单位可直接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发函提醒整改,由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督导,确保整改到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市级认定资格,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三)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时间截止于2023年4月15日,县(市、区)审核时间截止于2023年4月20日,附件:温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温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