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奖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科技合作奖)五个奖项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第三条科技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和授奖,第四条科技奖重点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高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等方面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三)对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三)处理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三)负责评审委员会、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第二十九条参与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六)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提名国家科技奖、其他省(市、区)科技奖的,对通过初评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第六章公示及异议处理第四十六条省奖励办应当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初评、综合评审的候选项目、个人、组织及其提名者,第四十七条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奖候选项目、个人、组织材料真实性持有异议的,提名者及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候选人、候选组织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