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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淳安县人民政府 | 2022-03-03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农〔2019〕8号)、《杭州市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杭农〔2019〕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杭农(2022)9号)和《淳安县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淳财农〔2021〕229号)等规定,第二条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是杭州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一)汾口镇人民政府、淳安县汾口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支出,采购设施设备的各级财政补助额不得超过设施设备金额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业社会化服务类项目,第四条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需根据本镇制定的《汾口镇整乡镇推进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汾口镇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第五条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1.项目布局和业态发展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第六条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一经立项,第八条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拨付到镇后,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账支出、报账人意见及镇财政所、镇领导审核、复核意见等内容,第十一条镇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日常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实施主体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好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检查工作,第十二条镇主管部门每年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专项审计,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样表)申请报账人单位(盖章):年月日项目名称批准文号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投资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申请报账支出报账人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镇项目主管部门意见镇财政所意见(单位盖章)审核人:年月日镇分管领导意见(单位盖章)审核人:年月日镇长意见(单位盖章)审核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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