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鼓励乐清湾港区集装箱运输物流发展,增加本市企业物流运输通道,降低制造企业物流成本,助力现代化港区建设,根据《关于推动乐清湾港区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港开〔2021〕28号)文件精神,拟对2021年第三、四季度乐清湾港区集装箱实际经营主体泉州恒盛船务有限公司、温州市昌洲物流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给予市级财政奖励资金,1、泉州恒盛船务有限公司216万元2、温州市昌洲物流有限公司2.56万元3、佛山市诚毅物流有限公司0.04万元4、温州市瑞洲物流有限公司33.20万元5、温州海联物流有限公司5.24万元6、温州市盛华货运有限公司1万元7、温州佳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8.20万元8、广州亚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63.84万元9、广州合顺物流有限公司0.44万元10、佛山市桓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0.08万元11、宁波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5.60万元公示期为2022年3月3日至3月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乐清湾港区集装箱实际经营主体奖励资金的企业名单及具体金额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我委保证异议处理的客观、公正、公平,匿名异议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577---55118119地址:乐清湾港区创新路2号邮编:325608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