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项目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在规划条件下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城管执法、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条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湖北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规程》(DB42T1714-2021)、《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DB42/T1887-2022)和《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深度》(DB42/T1888-2022)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住建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设计)条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对工程配套海绵设施进行验收,由相关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一)市政道路、园林绿地、排水设施等公用设施配套的海绵设施,(二)公共建筑配套的海绵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三)建筑与小区配套的海绵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管理维护,第二十三条海绵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过行政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审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海绵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未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