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影视企业落户扶持,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影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落地补助,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地补助,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地补助,第三条影视企业经营扶持,第四条影视企业租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剧本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剧本补助不超过20万元,影视作品在本地拍摄制作产生的道具、服装、后期制作等配套费用(不含场所租金)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不超过10万元/年,按照获评等级分别给予创建的牵头企业或基地运营方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七条对影视文化领域头部企业、重大影视项目、名家工作室、重大影视会展项目落户我县,第十八条同一影视作品享受本办法所有的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不含本办法第三条专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