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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22-03-02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指出《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对“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市纳税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税收补贴”的政策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根据2021年9月27日《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核查完善已出台行业政策的通知》关于“按程序修改或废止已出台违反税收有关规定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的要求,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涉外律师业发展的现实需要,2021年9月17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关于修改《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了解本地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诉求和对涉外律师行业发展政策的意见建议,2021年9月27日,市司法局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各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市司法局于2021年12月15日报市政府审议,经市政府专题会审议研究并原则通过《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修改草案),主要有关修改内容说明如下:(一)《办法》第二条关于“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市纳税的下列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规定,仅对我市涉外律所及其执业律师奖励补贴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在《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对“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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