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统计机构,为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健全文化和旅游统计指标体系,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充分开发利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第二十八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探索建立重要核心数据会商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统计直报制度,第三十三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统计资料的公布制度,第三十四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第三十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上报数据与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等是否一致,并提前准备好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与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