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需工业特色鲜明,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第二十一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国家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第二十二条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开展工业科普教育,掌握工业技能,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