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为做好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慈溪市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评价流程(一)企业注册登记,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原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已同步至政务服务平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宁波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三、时间安排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分多批次进行,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包括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研发后补助、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等优惠政策,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工作已开展,(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具体申报工作流程请参照《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二)各级科技创新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要加大对园区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动员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