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项目名称执收部门是否涉企优惠政策文件依据文件名称优惠政策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务部门是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1.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2.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教育费附加是财税〔2016〕12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浙财税政〔2022〕4号1.自2016年2月1日起,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3地方教育附加是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浙政办发〔2021〕9号1.自2018年4月1日起,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5文化事业建设费是财税〔2016〕25号、浙财综〔2019〕20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浙政办发〔2021〕9号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6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力部门是财税〔2017〕18号2017年4月1日起取消,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国办发〔2011〕4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政办发〔2019〕2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21〕37号1.自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8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墙改办、散装办是财税〔2017〕18号、财税〔2016〕11号2017年4月1日起取消,(自2016年2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注:1.本表根据十八大以来至2022年6月底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我市涉及的减负政策整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