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2-13002澧建发〔202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3日澧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等政策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施工的个体工匠,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二)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制度,将信息录入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建筑工匠不良行为予以核实后记入档案,向社会公开;(三)组织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工匠队伍自律管理;(四)组织编制易学易懂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和技术要点"一张图"、事故案例加强技术指导和警示提醒;(五)其他应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工作,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房建设中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培训,并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核实、制止,将相关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后汇总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技术要点"一张图"和事故案例发放到农村建筑工匠和建房村民;(三)引导建房村民选择经培训合格、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农房建设;(四)其他应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的工作,第九条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三)近期免冠彩色2寸相片2张,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16课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中予以注明、加盖公章,第十一条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16学时的,应重新参加首次培训,第十四条农村建筑工匠有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不良从业行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人农村建筑工匠登记信息的;(二)为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的;(四)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取消该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登记证书,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工匠的培训申请,第二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作业行为日常监督检查,对农村建筑工匠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