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单位:《泰宁县全域文旅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泰宁县人民政府2023年3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泰宁县全域文旅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泰宁县文旅产业管理,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文旅项目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合法开发经营文旅项目和文旅设施建设,负责本辖区内文旅项目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开发和经营文旅项目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文旅设施应当与当地的经济和文旅产业发展状况相适应,文旅产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编制该规划的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文旅项目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泰宁县文旅产业发展规划,文旅建设项目应当报经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投资1000万元以上需经泰宁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在我县投资的文旅项目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一)文旅项目选址和文旅业态、文旅产品不符合我县全域旅游总体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二)不符合生态保护规划,第十二条申请文旅资源开发和文旅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泰宁旅游管委会、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建立文旅项目督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