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的为创业者提供三年的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第四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人员具有奇台县户籍,并与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入驻基地书面合同,(七)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八)入驻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第五条入驻创业基地的创业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入孵人员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入孵人员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四)入孵人员应利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人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房租及相关费用补贴,(三)报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拟入驻人员,与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创业孵化扶持协议,由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通知创业孵化对象做好退出准备,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一)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第十二条孵化对象需要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应在退出前2个月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