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电子证照可作为办事依据和归档依据,依据国家标准,是指依法签发政务电子证照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负责政务电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和归档工作,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使用政务电子证照的各类主体,明确制证信息采集范围,第十三条县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签发的电子证照和制证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妥善保存,第十八条我县电子证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在办事场景中积极推动政务电子证照共享应用,依托全省政务电子证库,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据,记录保存期限按相关法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