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以来,决定对当前正在实施的新能源乘用车置换补贴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拓宽补贴范围从3月20日起,直接对消费者购买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给予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总额、补贴标准及方式、申报渠道及程序不变,详见《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即:对自然人车主于2023年3月20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了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裸车价1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1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裸车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资金兑付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自然人车主于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3月19日24时期间购车的,仍按《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规定执行,资金兑付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3年3月2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