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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3-2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第六条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一)设计阶段预评价,建设单位需提供《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详见附件1),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3.建设单位应提交装配式建筑评价相关材料至专委会办公室登记后存档备查,《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设计阶段预评价时应提供面积奖励专篇,还应同时报送《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预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书和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参建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影像记录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台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表(竣工阶段评价)》(详见附件2)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各责任主体是否遵循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检查,抽查发现实际装配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装配式评价标准要求的,第十条台州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应配合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价等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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