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规定,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三条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设立涉外律师业奖励政策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奖励政策兑现“一站式”绿色服务,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海口市涉外律师业奖励申请表》,第八条对在我市涉外业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第九条奖励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第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交叉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口市司法局负责解释,《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0〕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