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函)为维护我区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特制定《绵阳市安州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3月2日绵阳市安州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区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川农规〔2022〕1号)有关要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州区天然水域,第三条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第二章休闲垂钓区域范围和时间第六条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休闲垂钓区范围:除禁钓区外本辖区其他水域,第三章休闲垂钓行为管理规定第九条安州区探索实行休闲垂钓备案制度,第十三条禁钓品种:本辖区天然水域范围内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第十六条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得钓获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