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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黑水县人民政府 | 2023-03-16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先满足过渡期内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我局牵头拟定了《黑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电话:0837-6722172黑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先满足过渡期内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文件要求,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合我县实际,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是指脱贫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设立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用于产业发展或村集体经济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的借款基金回收,基金应首先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基金,到期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两委”提出申请,第十条基金只能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第十一条“村两委”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省、州相关部门关于《加强村级集体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及黑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基金监管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是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通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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