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起草了《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邮政编码:323000附件:《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丽水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14日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等文件精神,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其中“载体券”由企业在支付时直接抵用服务款项,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连续三年未提供科技创新券服务的地方载体,第四章申请、使用与兑现第十一条依托“科技大脑平台”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第十三条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2.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项审计、技术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由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核工作,创新载体、企业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第十八条企业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