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类型、条件及标准(一)省级节能改造奖励政策1.重点支持:(1)支持工业企业(能源企业除外)采用近年国家和我省重点节能低碳设备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等,(2)支持工业企业(能源企业除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项目总包建设营运等多种方式实施厂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并消纳自发可再生能源的绿色化节能改造项目,2.申报条件与奖励标准:项目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名单,按年度节能量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奖励,(二)市级节能降耗补助政策1.重点支持:(1)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度节能量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4)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报主体要求其对在福州市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占70%以上,(三)省、市绿色发展建设奖励政策1.重点支持支持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循环经济示范等企业,(1)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省级资金给予100万元奖励,(2)获评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省级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3)获评国家级、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省级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4)通过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省级资金给予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资金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二)单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市级节能降耗支持项目(同一企业内有多个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