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16-18﹝2023﹞1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3月10日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服务协会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第五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评定与监测,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评定监测情况,第二章标准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原则上应为市级示范服务组织,第七条申报省级示范服务组织需提供以下材料:1.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申报表,第三章评定第八条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自愿申报,对照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申报条件,复核通过后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通过的示范服务组织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进行公示,第四章监测第九条对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难以达到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和监测标准的,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第五章结果应用第十三条各市(区)对辖区内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申报及监测情况将作为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名额分配的参考依据,制定市级、县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