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三农”服务对象(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主体负责人)交往过程中,对“三农”服务对象多关心、多引导、多帮助、多扶持,必须坦荡真诚与“三农”服务对象接触交往,为“三农”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5.鼓励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与农业农村服务对象多接触,因服务农业主体需要,8.积极组织农业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对象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积极组织服务对象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12.其他服务“三农”有关工作,在与“三农”服务对象(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主体负责人)交往过程中,对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强制将调研课题转嫁给“三农”服务对象,强制或暗示农业主体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向农业服务主体乱收费以及其他增加农业服务主体负担,将建立“清亲”履职关系作为今后推动清廉机关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或触碰底线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