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