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3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烟台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申报推荐工作,第五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烟台市独立法人注册满2年,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以企业独立法人注册满2年,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企业通过所在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提交《烟台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区市工信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认定文件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第四章管理和服务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自撤销年度起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