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一、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2〕19号)、《关于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抚人社函〔2022〕101号)、《抚顺市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实施细则》(抚人社发〔2021〕20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1〕28号)、《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财金〔2020〕156号)、《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抚顺市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试行)》(抚人社发〔2020〕67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通知》(抚人社〔2017〕47号)、《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抚人社发〔2021〕24号)、《抚顺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2〕1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二、政策清单1.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2022年1月-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0年7月份后、2021年7月份后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和登记失业青年(由失业登记数据确认)、现就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未享受过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可享受一次扩岗补助,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发放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招用的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前3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部分)的2倍金额计算,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3.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抚顺市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5.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我市城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12个月4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50-150元/人/月(见习人数5人以下的,指导管理费50元/人/月;5-20人的,指导管理费100元/人/月;20人以上的,指导管理费150元/人/月),7.脱贫劳动力劳务输出补助具备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开展职业介绍、专场招聘、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活动,组织脱贫劳动力输入到我市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且为脱贫劳动力提供1年跟踪服务,由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元/人标准的相应补助,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