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报告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静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8〕4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后评估,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一)评估对象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对象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8〕49号),(二)评估目的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静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评估,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实施效果进行了全面梳理,评估工作意见(一)合法性评估意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制定,(二)合理性评估意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构划分合理,(三)协调性评估意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在制定之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他们作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具体实施和操作部门,(五)“立法”技术性评估意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概念准确、条例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六)绩效性评估意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实施以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8〕49号)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贯彻执行,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按照《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