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资质等级标准应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辖区内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检测活动管理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将不合格台账和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表1: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等级甲级乙级人员配备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人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业绩延续近3年内至少承担过3个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含一级堤防)或6个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二级堤防)的主要检测任务新申请近3年内至少承担6个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二级堤防)的主要检测任务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