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可以为其提供职工基本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二、承办机构包河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在包河区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四、申请条件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五、申报材料新参保地参保的材料六、服务流程1、个体参保者带《劳动保障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2、前往社保登记窗口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将《缴费凭证》带到新参保地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办公地址: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