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现启动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扶持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2022年1月1日起,自2022年1月1日起,二、申报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企业三、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二)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仍需申报):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指南详见附件),为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六、联系方式(一)业务咨询区科技局:金鑫88162553(二)网络技术咨询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联系电话:010-88656315附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操作手册.docx杭州高新区(滨江)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