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2023年2月13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以下简称联营试点)工作,中国律师事务所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应当是该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负责对联营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三)外国律师事务所给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出具的授权书,(五)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以及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中国律师事务所给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出具的授权书以及本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承诺书,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文件,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联营:(一)联营双方不能保持申请参与联营试点条件的,第十八条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名义合作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选择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在前海的办公场所作为共用办公场所,第二十四条参与联营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投资、不得参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司法厅和深圳市司法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在前海合作区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年度检验与省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开展,由联营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经深圳市司法局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上一年度联营情况报告,第二十七条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开展联营及其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