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第五条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二)负责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第三章评选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标准项目奖的评选范围是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主导起草的,第十二条参评标准项目奖的单位,第四章申报和推荐第十三条评审办在评审当年制定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第十四条评审办制定发布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各设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组织对进入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征求公安部门意见,第二十二条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建议名单,对获得标准项目奖的单位颁发证书,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一)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起草人和个人奖申报人,(三)与标准项目奖的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第二十八条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