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建公示字〔2023〕1号市代建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关于停止运行汕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通知》(汕建质〔2022〕3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审核,确定第四批10家已对接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汕尾子平台并已录入相关信息的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均实行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未通过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手续办理前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技术状况评定、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依据,须重新办理信息登记管理手续并同步更新平台信息,原登记信息自然失效,附件:第四批通过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名单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3月4日附件:1.附件.第二批通过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