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包政办〔2020〕26号)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将“第二十八条对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失误等行为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的处罚条款,应由工程失误责任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变更工程,若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变更单项造价增加达到3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造价增加达到合同价3%(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失误单位的责任程度扣除其变更部位造价或计取费用的2-3倍,对因有严重过失造成变更造价累计增加达到合同价10%(含)以上等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一经认定,且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区政府及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及信用不良名单等方面依法给予处罚,”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对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失误等行为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的条款,并约定应由工程失误的责任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变更工程,一经认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且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区政府及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及信用不良名单等方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