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首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登记,经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核准书》后,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文化艺术类事项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核准书》后,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3.培训机构应当将所有培训材料报送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应当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获得审批同意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四、申报材料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文化艺术类事项审批职责的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审批表》(附件6)的要求办理审批事项,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核准信息》(附件8)和《办结通知书》(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