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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3-03-03
第四条本办法按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附件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附件2)和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附件3)三个梯度开展评价和服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评价和备案,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进行遴选、推荐,组织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评价工作,负责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县级评价工作机构进行备案,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河北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第七条市级评价工作机构由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和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推荐核查,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协助省科技厅和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九条评价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信息完整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确认工作,经企业所在的县级评价工作机构审核后由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级评价工作机构,省科技厅每年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将科技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等向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倾斜,对不再符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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