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制定了《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2月9日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相关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做好辖区内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生猪入沪调运按照农业农村部以及东部区生猪调运有关政策要求执行,第六条(畜禽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从事入沪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运输用于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本市后,第九条(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的监管要求)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的动物产品,本市指定通道根据《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入沪水产苗种到达本市目的地后,第十一条(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化监管)本市加强入沪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控系统建设,第十三条(违反动物检疫制度的法律责任)对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相关稿件:关于《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