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为持续做好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号)和《嵊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一、总体要求严格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二、政策措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继续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07〕1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惠民力度,按照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提高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额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2〕1478号)文件精神,在省、市财政保费补贴不变、农户自缴保费不变的前提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保额最高为22500元,参保农户在得到政策性住房保险部分赔偿后,单保房屋、不保财产的情况已不能满足部分农户当前生活保障需求,保费标准为农户自交保费10元/户,三、工作要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农户受益、促进社会稳定的德政工程,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截止于2023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年度参保工作任务,原《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嵊政办〔2022〕5号)自本通知下发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