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机制,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山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全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全省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章信用风险分类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第七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从企业属性、动态信息、监管信息、企业能力和社会评价等五个维度设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第八条企业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状况由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第九条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结合应用,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知识产权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三章差异化监管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第四章信用调整与修复第十七条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实行自动分类,企业出现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违法或失信风险行为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D类企业三年内不得下调其信用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