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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连南县人民政府 | 2023-02-27
第二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第三条本工作细则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县教育局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规范办学,第三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及认定程序第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由县教育局根据此工作细则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县公办幼儿园临聘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年检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工作,第六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第十四条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规范化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00元/月/人”的标准进行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发局每年开展1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专项督查活动,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教育局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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