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修改《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意见(修订)》相关事项,通知如下:对第四大点中“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约定期限(7个工作日)的,按日使用费率0.06%加收违约金,超期使用原因的认定及确需减免违约金的、日使用费率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转贷资金管委会集体讨论同意,”修改为“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约定期限(7个工作日)的,超期使用原因的认定及确需减免资金使用费的、日使用费率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转贷资金管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对第六大点第(五)项中“确无法追回的,市国资公司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转贷资金及违约金等全部最终损失由相关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修改为“确无法追回的,市国资公司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损失部分从资金使用费中列支,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