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修订形成《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2月21日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打造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促进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础条件:(一)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贸易型总部企业除符合基础条件外,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超过50亿元,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元,第七条申请认定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贸易型总部企业所在区对符合相关人才住房政策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引进的外省市人才申请人才住房提供便利,第十三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统计部门建立贸易型总部企业数据共享机制,相关附件相关文档《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微信扫一扫:分享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