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二)对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组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国家标准复审,(四)协同科技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二)对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组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国家标准复审,(四)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和复审等工作,(四)协同科技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