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22〕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一、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2.阆中市教育基金会3.攀枝花市花城义工协会4.蓬安县慈善会5.四川诚利公益慈善基金会6.四川省郎酒公益慈善基金会7.四川省仁心公益慈善促进会8.资中县慈善总会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1.成都嘉祥教育发展基金会2.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3.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4.成都市石室教育基金会5.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6.广元市慈善总会7.广元市教育基金会8.绵阳市慈善总会9.绵阳市游仙区慈善总会10.南充市慈善总会11.内江市慈善总会12.平武县慈善总会13.三台县慈善会14.四川出版发展公益基金会15.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16.四川省成都七中教育发展基金会17.四川省扶贫基金会18.四川省扶贫开发协会19.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20.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21.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22.四川省康养事业发展基金会23.四川省科技扶贫基金会24.四川省绿化基金会25.四川省民生慈善基金会26.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教育基金会27.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28.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9.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30.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31.四川省灾后重建基金会32.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33.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34.旺苍县慈善会35.自贡市慈善总会36.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12月29日。